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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協推新運動員遴選指引 列明提名程序上訴機制

【體路專訊】港協暨奧委會昨日(16日)公布新一份「運動員遴選政策及指引」,列明遴選運動員出戰國際賽事時,港協及各體育總會所需採取的行動,並列明遴選程序。

港協昨日上載到官方網頁的指引列明,遴選運動員的程序將分成兩級,分別是體育總會提名以及港協遴選委員會確認。指引提到體育總會需按相關項目及比賽的獨立需要設立遴選及上訴機制,內容需由總會最高管理層通過,亦要在網上公開予公眾參閱。相關文件中要列明遴選方法、準則、比賽時間表及最低要求。當總會向港協提名運動員及工作人員時,需提交遴選委員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名單、獲提名運動員的訓練、比賽計劃及預期成績等,亦要證明事前已以正式渠道通知運動員所有機制內容。

如果被提名的運動員在過去4年內的世錦賽、亞錦賽、亞運、東亞運、全運、世大運取得前8名,或獲得奧運資格的話,將自動被確定遴選參賽。(圖:體路資料庫)

 

指引又列明港協成立遴選委員會的過程、所需要舉行的會議,亦要求委員會需考慮所有由體育總會提交的文件,以及按照該次比賽的目標制定遴選準制。如果被提名的運動員在過去4年內的世錦賽、亞錦賽、亞運、東亞運、全運、世大運取得前8名,或獲得奧運資格的話,將自動被確定遴選參賽。其他運動員方面,委員會所考慮的準則包括是否符合團隊運動的特定條件、已透過相關比賽制度獲得資格、持續在世界或亞洲排名取得前3名等。

指引同時要求遴選委員會向總會提供接受或拒絕提名的理由,後者可在比賽報名死線前至少4星期要求委員會重新審視提名,亦可提交新提名。如果總會認為委員會的決定不符港協的條列或遴選準則,可在報名死線前3星期,或遴選委員會發出提名確認信件1星期內提出上訴。一旦發現運動員有任何健康問題,總會需在3日內通知遴選委員會。指引每4年更新一次。

馬清楠(左一)、鄧竟成(右二)及周一嶽(右一)被委任成督導委員會成員。(港協暨奧委會圖片)

 

審計署年中發表《審計報告》,當中就港協暨奧委會多項管治工作提出批評,包括遴選運動員準則不清。港協其後委任警務處前處長鄧竟成、食物及衛生局前局長周一嶽及保良局前主席馬清楠出任督導委員會委員。

文:麥景智

此篇文章由「體路 Sportsroad」最初發表於「港協推新運動員遴選指引 列明提名程序上訴機制